移民澳洲後,綠卡到期如何續簽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澳洲綠卡的有效期為5年,永居簽證之所以稱為“永居”,是因為獲得永居簽證的申請人可以在澳大利亞境內無限期地待下去,哪怕五年到期了也沒關系,只要人在澳洲境內,就擁有合法的居住身份。
其實這五年期限,是對“澳洲出入權”的限制,永居簽證的批簽信上都會有一欄叫做“Must not arrive after date”(這一日期後不得入境),這個日期距離批簽日正好整整五年。
進一步的解釋是,獲得永居簽證的申請人可以在這一日期前,即五年內,自由出入澳洲,但這一日期之後,如果申請人不在澳洲境內,就無法再次入境澳洲了。
五年到期之後,如果想繼續自由進出澳洲,就必須申請155/157居民返程簽證,俗稱“綠卡續簽”。
155/157居民返程簽證
大家常說的“綠卡續簽”,其實就是申請155/157類居民返程簽證(RRV)!這類簽證本質上是永居簽證,允許您在澳洲永久居住。只是它們的出入權分五年(155)、一年(155)和三個月(157)三種。移民局批給您哪一種居民返程簽證,取決於您在澳洲的居住情況、與澳洲的連系以及離開澳洲的時間長短和理由等因素。
簡單來說,只要過去五年內在澳洲境內居住滿兩年,再續簽五年綠卡是無需任何附加條件的。如果沒有住滿兩年,甚至一天都沒有的話,綠卡是否能續簽,以及可以續多久,移民官就需要從“是否有令人信服的理由離開澳洲”和“與澳洲是否有實質性連系”這兩方面來判斷了。
何為“令人信服的理由”
離境理由是否“令人信服”,取決於移民官的判斷。換言之,您必須向移民局證明,當時自己離開澳洲是因為一些重大事件,如果移民官認為任何一個理智的人在您當時的情況下,都會做出和您一樣的選擇,就會認為您的理由是令人信服的。關於這一點,移民局在政策條款中列出了以下幾種情況:
申請人海外家人身患重大疾病或死亡;
申請人在海外居住是為了和澳籍配偶團聚,兩人的關系必須是持續穩定的;
申請人或申請人陪同的家庭成員在海外接受複雜或長期的醫療治療,且無法旅行;
申請人在海外有司法程序要走,並且時間不受掌控;
申請人由於自然災害,政治事件或其它類似的事件無法返回澳大利亞;
申請人由於重要的個人原因,推遲了返回時間。例如等待孩子在海外完成學業(通常時間不得超過12個月)。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官在判斷您的理由是否“令人信服”時,也會綜合考慮您之前在澳洲居住的時間以及之後返回澳洲定居的意願。
何為“與澳洲有實質性連系”
判斷與澳洲是否有實質性連系可從“生意、文化、工作、個人”這四個方面來判斷的。
生意
通常來說,除了考慮生意的規模和性質,移民局還會重點考察您的生意是否為澳洲經濟、就業做出了貢獻,是否為澳洲創造了產值,是否在澳洲境內生產產品或提供服務。
文化如果您在澳洲從事知識、藝術、體育或宗教方面的事業,並且達到專業級別,而且還是澳洲相關文化或體育團體/協會的成員,就能證明自己在文化上與澳大利亞的實質性連系。需要注意的是,移民局會綜合考慮您之前的永居簽證類型以及獲批的依據,最好能證明當年您就是因為在澳洲從事這方面的工作獲得永居簽證的。
工作如果您在澳洲有正式的永久性工作,通常就可以滿足要求。但如果您的工作只是臨時性質的,移民局就要看您過去兩年是否是在澳居住了。如果您只是拿到雇傭信,但還沒有開始工作,也沒關系!只要您的工作與自己的學曆、資質相關,並能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很快就會開始工作(如澳洲的租房合約、房產證等),同樣可以體現您與澳洲在工作上有實質性的連系。
個人這條比較靈活也比較人性化。原則上,您之前在澳洲的居住時間越長就越有利,在澳洲有諸如房產的資產或有長期定居的澳籍或永居身份的親屬也是加分項。當然,如果您當初離開澳洲的原因是為了和有澳籍身份的配偶或孩子團聚,但近期有舉家遷回澳洲的計劃,移民局也會酌情考慮。總之,您要讓移民局相信,盡管當年由於種種原因離開了澳大利亞,但自己和澳洲仍然有無法割舍的關系,自己仍然願意長期在澳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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