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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大利亞稅法及稅務居民認定

澳大利亞稅法及稅務居民認定

2020-01-15 08:43:03 點擊量: 724 文章來源: 網絡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經過長期的演變與發展,一個比較完善科學的稅制已在澳大利亞確立起來。澳大利亞稅收制度在諸多方面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不僅有一個合理的稅制模式,而且還存在獨具特色的稅收管理制度以及嚴密有效的稅收稽核機制,從而强有力地保障了稅制的順利實施

【澳大利亞稅制】

澳大利亞是一個聯邦制國家,經過長期的演變與發展,一個比較完善科學的稅制已在澳大利亞確立起來。澳大利亞稅收制度在諸多方面已形成了自己的特色,不僅有一個合理的稅制模式,而且還存在獨具特色的稅收管理制度以及嚴密有效的稅收稽核機制,從而强有力地保障了稅制的順利實施。作為澳大利亞公民,即澳大利亞納稅人,是非常有必要弄清楚澳大利亞稅收制度的。

首先,在澳大利亞落地後應儘快申請個人的稅號(TaxFileNumber)。我們要提醒大家的是,個人的稅號是保密的資料,不要隨意透露給別人!只有銀行等機构才能要求你提供稅號。

澳大利亞的財政年度是從每年的7月1日至來年的6月30日,這也就是您年收入的計算週期。每年的7月至10月就是法定的報稅期,截至日10月31日(由註冊會計師代報的可能可以稍有延長),您必須在此期間向ATO申報去年的個人收入稅。報稅資料(TaxPack)可在各newsagent免費索取,有些區更會派人送至您的信箱。

一、稅制模式

澳大利亞是一個實行分稅制的國家,其稅收收入與其他分稅制國家一樣分為中央稅收收入和地方稅收收入,其中:聯邦稅收有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銷售稅、福利保險稅、關稅、消費稅、培養保證金等稅種,以及聯邦國有企業上交的利潤組成。

州政府稅收有工資稅、印花稅、金融機構稅、土地稅、債務稅等稅種組成。在稅收收入方面,澳大利亞一樣分為中央稅收收入和地方稅收收入,所不同的是主體稅種不同:澳大利亞的主體稅種是直接稅,而中國的主體稅種是間接稅。

在1998年澳大利亞中央稅收收入中:直接稅(即個人所得稅、公司所得稅、福利保險稅等)占74%,消費稅占11%,特殊行業稅(烟、酒、汽油)占12%,海關關稅占3%;在州政府稅收收入中:工資稅(PAYROLLTAX即雇主付給雇員薪水的同時應向州政府繳納的一種稅,也屬直接稅)占25%,金融機構稅(FINANCIAL INSTITUTION DUTY)占17%,印花稅占9%,土地稅占12%,博彩稅(CAMBLINGTAX)占8%,其他稅收占29%。

由此可見,直接稅是澳大利亞的主體稅種,而直接稅中的個人所得稅又是重中之重。個人所得稅占整個聯邦稅收收入約60%。澳大利亞是個高稅負、高福利的國家,個人所得稅負擔明顯高於中國,與此同時,納稅人還必須按照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的1.5%繳納福利保險稅。

二、稅務管理

澳大利亞在稅收征管上的一個顯著特點就是建立稅務檔案號碼(簡稱:稅號)。“稅號”對於澳大利亞的公民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是稅務當局頒發給澳大利亞公民的一個特別號碼。它與公民的名字和地址一起使用,是在納稅方面區別各公民的稅務檔案。

如果公民一旦已經在澳大利亞申請納稅,則最近一次的申請納稅通知書上會賦予其這個號碼。但如果公民沒有“稅號”,可向任何一個稅務署申請,同時須出示有關身份證明。有工薪或領到養老金的公民,雇主或終身俸機构會要求其在《就業聲明》表格內注明“稅號”,這份表格能確保稅金按正確比例扣除。

如果公民沒在《就業聲明》表格中提供“稅號”,則將以47%的最高稅率從該公民的收入中扣除稅金,外加1.5%福利保險稅,當公民領取某些福利金時,如失業金或傷殘人員補助金,同樣需要向社會福利部門(Centerlink)提供“稅號”,否則該公司將無法申請到這些福利金。對納稅人的“稅號”實行保密制度,任何洩漏他人“稅號”的行為都將受到嚴曆的懲罰。

由此可見,“稅號”不僅對澳大利亞的納稅人重要,對其它公民也同樣重要,關係他們的切身利益。囙此,每一個澳大利亞公民都非常自覺向稅務當局申請“稅號”,這樣所有納稅人都納入了稅務當局的稅務管理之中,無論是客觀上還是主觀上,都可以避免“漏征”與“漏管”的現象。

三、稅務稽核

澳大利亞的稅務稽核類似於中國的稅務稽查,分為基礎稽核和完全稽核。基礎稽核主要有案頭稽核、數據對照稽核和稅務代理稽核三種方法:

案頭稽核——即面對面地談,主要針對個人,如果稅務當局懷疑納稅人的報表有問題,會電話通知該納稅人到稅務局來交談,這種稽核的目的主要是起教育作用,讓納稅人進一步瞭解稅收法規,並責成補稅,而不罰款。

數據對照稽核——即對納稅人的收入數據和費用數據稽核。納稅的收入數據,如銀行付給的利息,公司付給的薪水和紅利等,都通過銀行處理,公司和其他部門的電子資訊被傳送到稅務局,稅務稽核的時候會逐筆稽核,如果發現有漏報行為,稅務局則將予以追究。

稅務代理稽核——即審查稅務代理人是否幫助納稅人逃稅、稅務代理是否真實等事宜。

完全稽核是針對公司的一種稽核方法,首先是有選擇的稽核,稽核面一般每年為1--2%,由電腦隨機選擇稽核對象,選擇的標準主要有:大量退稅現象、非常項目、納稅變化率等。

另外,運用工業標準選擇稽核對象,澳大利亞對各行業確定了一個基本的利潤率,即工標準,並且每年根據經濟的發展變化情况調整一次,如果納稅人申報與標準相差太遠,則會對該稅人進行審計。

稅務稽核的程式是:先由稅務當局通知納稅人,納稅人通知稅務代理人。稽核的主要內容是:一是存貨,二是收入報告錶。稽核的方法是對三年來任何一年的三個月數據進行抽查。稽核結束以後,審計人員會提供稅收調整報告給納稅人,如無抗告,則補稅。對稽核結果納稅人有權進行申辯,將其理由反映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决,對裁决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訴。

對於罰款規定,澳大利亞稅法根據情節輕重分為幾類:①故意少報收入,多報開支,處漏繳稅款75%的罰款,若有阻礙稽核行為則處90%的罰款;在稽核過程中主動申報補稅的,罰少繳稅款的60%,如果是在稽核以前補報則以15%的比例處以罰款。②無意少報收入,多報支出,罰款25%,如阻礙稽核則罰款30%。

在稽核過程中補報,罰款20%,稽核前補報,罰款10%。對少報收入,除處以上述罰款外,還要加以罰息,若逃稅情節特別嚴重,稅務當局有權訴諸法院,給予刑事處罰。主要稅收:

貨物服務稅(GST):全稱為GOODS&SERVICESTAX,相當於我國的增值稅。2000年7月1日起,澳大利亞開始實行新的稅務制度,徵收10%的貨物服務稅。幾乎每個生產和經銷階段,只要有供貨行為或提供服務時即徵收GST。唯一享有免GST的項目是食品。供應商和服務機構必須在稅務部門注册。他們購買物品或服務時所付的GST將可在他們供貨或提供服務給其客戶時所征的GST相抵消。

澳大利亞利息計入總收入,一併繳納所得稅。所得稅和國內一樣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現時的稅率最低20%,最高47%,起征點為6000澳元/年。

公司所得稅:30%。

無股票交易印花稅。

海外人士收入代扣10%。

澳大利亞的個人稅收制度和國內大不相同,對其有深入興趣者,可至澳大利亞稅務署(ATO)的官方網站:http://www.ato.gov.au

個人繳納的所得稅稅額

$6000澳幣以下免稅

$6000以上至$20000之間的收入稅率為17%

$20001至$50000的收入稅率為30%

$50001至$60000的收入稅率為42%

$60000以上的收入稅率為47%.

企業繳納的薪水稅額

薪水稅額為州政府徵收的稅金,按照工資基數由公司繳納,而不從員工薪水中扣繳。各州政府收取的稅率有所不同。

【澳大利亞稅務居民認定】

個人

為協助個人(包括已進入或離開澳大利亞的個人)認定其自身是否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澳大利亞稅務局(ATO)發佈了線上指南及計算工具。

一般情况下,判定個人是否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依據普通法和成文法並結合該人具體情況確定。例如,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澳大利亞居住時間超過一半的個人很可能構成澳大利亞稅收居民。

個人如果由於情况複雜等原因,在認定澳大利亞稅收居民身份方面需要進一步幫助,應諮詢稅務顧問或聯系澳大利亞稅務局。

●普通法認定

根據“居住”一詞的本義(1936所得稅評估法案第6(1)章節3),澳大利亞稅收居民是指在澳大利亞“居住”的個人。

一般而言,居住概念需要考慮個人在相應納稅年度的整體情况,包括:

1、停留在澳大利亞境內的意圖或目的

2、家庭、經營活動和就業與澳大利亞的關聯程度

3、個人資產所在地和維護情况

4、社會和生活安排

稅務裁定98/174提供了澳大利亞稅務局局長依據1936所得稅評估法案第6(1)章節對“居住”一詞在一般意義上的解讀。

●成文法認定

如個人不滿足普通法對於居住的認定,但符合1936所得稅評估法案第6(1)章節陳述的以下三條成文法認定中的任一條,仍應被認定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

1、其住所/永久性居住地位於澳大利亞的個人(永久性居住地不在澳大利亞境內的除外)

2、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在澳大利亞境內實際停留時間超過一半的個人(習慣性住所不在澳大利亞境內的除外)

3、繳納聯邦政府公務員養老金的個人(包括其配偶及16歲以下的孩子)。

此外,還有一種個人為澳大利亞臨時稅收居民的情形(temporary Australian resident)。這種情況通常為個人持有澳大利亞臨時居民簽證,可以進入澳大利亞境內並在限定的時間內停留(例如一名跨國公司雇員經過人員調動被派遣到澳大利亞分公司工作三年)。該臨時居民簽證持有者在此期間負有特定的所得稅、資本利得稅和養老金的納稅義務。

實體構成稅務居民的標準

不同類別的實體適用不同的稅收居民規則。

澳大利亞稅務局發佈了針對公司、有限合夥和信託的居民認定要求。

●公司

根據1936所得稅評估法案第6(1)章節的法律定義,符合下列任一情况的公司應被認定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

1、在澳大利亞境內注册成立

2、注册地雖不在澳大利亞,但其在澳大利亞經營且主要管理機構在澳大利亞或控制公司投票權的股東是澳大利亞居民

●信託

根據澳大利亞的稅收法律,信託一般被視為稅收上的透明體而非獨立納稅實體(在某些情况下,就信託取得的收入而言,信託受益人和/或受託人被視作納稅實體)。

雖然有上述規定,但根據澳大利亞的稅收法律,信託是一個“實體”,規定了信託是否構成澳大利亞稅收居民的判定規則,還明確了信託是否構成CRS項下的應報送主體。

對於除組織信託之外的普通信託,1936所得稅評估法案第95(2)章節規定了判定信託是否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的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信託在當年度應被認定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

1、在一納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信託的任一受託人是澳大利亞居民;

2、在一納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信託的主要管理及控制在澳大利亞。

對於組織信託,根據1977所得稅評估法案第995-1(1)章節的規定,如在一納稅年度內的任何時間該組織信託符合下列兩個條件,則其應在當年度被認定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

1、該信託有資產位於澳大利亞,或該信託的受託人在澳大利經營業務;

2、該信託的主要管理及控制位於澳大利亞,或超過50%的信託收入或財產受益權由澳大利亞居民持有。

●合夥企業

根據澳大利亞稅法,合夥企業一般被視為稅收上的透明體。

對於一般的合夥企業,澳大利亞並未就其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做出類似信託的特定規定。囙此,就CRS報告目的而言,對於一般合夥,如果其實際管理機構位於澳大利亞,則應被視為澳大利亞稅收居民(也是應報送實體)。

對於有限合夥公司,根據1936所得稅評估法案第5B章節,如符合下列任一情况,應被視為公司和澳大利亞稅收居民(也是應報送實體):

1、在澳大利亞設立

2、在澳大利亞經營或其主要管理及控制地在澳大利亞

不視為稅收居民的實體

在澳大利亞,合夥企業通常沒有納稅義務。通過合夥企業經營所得的收入在合夥人層面徵稅。

根據CRS,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位於在澳大利亞的合夥企業(並非有限合夥企業)為澳大利亞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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