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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稅法及稅務居民認定

香港稅法及稅務居民認定

2020-01-15 08:53:37 點擊量: 732 文章來源: 網絡

簡介

Brief introduction

現行香港稅制,屬於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主要是指個人或企業取得來源自香港的營業利潤、薪金和租金三類所得。

【香港稅制】

一、總體介紹

現行香港稅制,屬於分類稅制,以所得稅為主,主要是指個人或企業取得來源自香港的營業利潤、薪金和租金三類所得。除了3種直接稅如利得稅(ProfitsTax)、薪俸稅(SalariesTax)、物業稅(PropertyTax)外,還有9種行為稅:差餉、地租及地稅(RateandRent)、印花稅(包括額外印花稅)(StampDutyandSpecialStampDuty)、博彩稅(EntertainmentTax)、應課稅品(商品稅)(DutiableCommodities)、酒店房租稅(HotelAccommodationTax)、商業登記費(BusinessRegistrationFee)、飛機乘客離境稅(AirPassengerDepartureTax)、車輛首次登記稅(FirstRegistrationTax)。其中利得稅與薪俸稅不僅是香港稅制中的主要稅種,與赴港投資關系最為密切。

香港稅制與大陸稅制比較而言,香港稅制具有低稅率、簡單易操作、征稅范圍窄(征稅范圍只限於從香港賺取或獲得的收入)、稅率隨著年度財政預算案而變化等特點。此外,香港政府未就銷售環節或資本增值方面征稅(即沒有增值稅或土地增值稅等),即在商品全部的生產和流通環節,基本上都不征稅,換言之,沒有流轉稅。另外,香港政府一般也不會就股息和其他資本性所得收入課征稅收。香港睡姿與國際其他主要經濟國家包括我國的征收方式最大的不同在於:香港采用的所得稅征稅模式並非以“稅收居民”(TaxResidency)為征稅基礎,而是以“地域來源地”(TerritorialSourceConcept)為征稅原則,即只有源自香港的所得才會視為“應稅所得”,而源自香港境外的所得,則無須在香港繳納利得稅。

二、具體稅種

1、利得稅(ProfitsTax)

利得稅(ProfitsTax)是香港稅務局,對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的個人和企業(包括法團、合夥業務、受托人或團體),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取得來源於香港的所得(售賣資產的資本所得的利潤除外)所征收的一種稅。

利得稅=應納稅所得額X稅率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損益表的純利或虧損)-非應稅/免稅所得+不可扣除項目/支出–可扣除項目/免稅額

稅率:公司16.5%,合資格財資中心、合資格飛機出租商及合資格飛機租賃管理商的合資格利潤利得稅稅率為8.25%。

若調整後的結果為虧損,虧損額是無限期結轉,抵消公司日後的應納稅所得額。

2、薪俸稅(SalariesTax)

薪俸稅是針對個人,按照其從事任何職位或受雇任何工作,在香港境內所得的實際收入所征收的稅款。如果受雇工作是在香港以外的地方,則只就在香港提供服務所取得的酬金繳納薪俸稅,即只要不是從香港境內取得的收入,就不須要征稅。

到香港征稅則采用”地域來源地”原則,因此,個人是否屬於香港居民納稅人不作為是否征收香港薪俸稅的一個判斷標准。

目前薪俸稅標准稅率為15%,還有累進稅率。免稅額有:基本免稅額(BasicAllowance)已婚人士免稅額、單親免稅額、供養親屬免稅額等等。

3、物業稅(PropertyTax)

物業稅是香港稅務局向在香港擁有土地和建築物(包括但不僅限於)的擁有人征收的稅款。現行的《稅務條例》的相關條款亦適用於物業稅。這裏特別指出,香港的物業稅是按照擁有人所擁有物業,就其實際取得的租金收入(包括應收及已收收入)作為評稅基礎的,如果沒有租金收入,則不需要繳納物業稅。在計算應繳物業稅時,還要考慮該物業收入是否需要按個人入息稅和利得稅的評稅方法(如,在一定的條件下,如獲得稅務局的批准,就該租金收入豁免繳納物業稅,而可繳交利得稅的情況下,不但可以從該“租金收入”中扣除維修費和裝修費,若該物業是按揭的,還可以扣除按揭利息。顯然,它是一種所得稅)。

物業稅按應評稅淨值乘以標准稅率計算。2016/17課稅年度的標准稅率為15%。

應評稅淨值=物業使用權應收的代價-可扣除項目可從應評稅值扣除的項目包括:差餉、修葺及支出免稅額等。

4、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Assessment)

“個人入息課稅”(PersonalAssessment),是對個人入息收入總額進行評稅、計算的一種征收方式,並不是針對某類收入的一個稅種。香港現行的稅制,還沒有對個人入息(即收入)總收入的概念。如果納稅人在一個納稅年度,除受雇收益(相當於工資、薪金)外,還同時取得從物業出租或經營所得,該三類所得,應分別各自獨立評稅和申報交納;但是納稅人符合相關規定,將可以選擇“個人入息課稅”評稅申報方式,將三類所得收入合並計算並申報納稅。

在香港的以上個人三類入息所得中,只有薪俸稅可以享受個人免稅額和累進稅率,其他兩類收入所得稅的征收,都是固定稅率,且沒有個人免稅額扣減;如果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方式申報納稅時,就可按照“個人全部收入所得”合並評稅,“個人全部收入所得”都可以按照薪俸稅的評稅規定,可以全額享受個人免稅額和累進稅率。不僅如此,選擇“個人入息課稅”方式,還可以享受許多其他稅項中沒有的扣除額,甚至准許用個人業務上的虧損來抵消其他收入。

5、差餉(Rate)

差餉是根據《差餉條例》(香港法例第116章)的規定,對物業單位的擁有人及占用人征收的稅項。主要是按征稅地的房產價值或租值,抽取一個比例的款項作為地稅,是香港政府向香港境內房地產業主征收的一種財產稅,其性質與國內房產稅相類似,只是不論是否出租或是自住用途的物業,其差餉計算方法和稅款是沒有差別。

差餉的征收及估值由差餉物業估價署負責。差餉的計算,是先由差餉物業估價署為每項物業計算應課差餉租值,應課差餉租值的定義,是估計物業在指定估價依據日期作出租用途時,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

以2017-2018財政年度而言,差餉征收率為5%。

6、應課稅品(DutiableCommodity)

應課稅品是根據《應課稅品條例》(DutiableCommoditiesRegulations-Cap109)(香港法例第109章)的規定,對酒類、煙草、碳氫油、甲醇及其他物質四類應課稅品征稅。其征收方式與國內的關稅相類似,但由於香港並沒有對進出口貨物征收關稅,所以應課稅品常被認為是香港關稅。

任何人士、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進口符合規定的酒類、煙草、碳氫油及甲醇到香港,需要在香港就應課稅品繳納相關稅款。比如:雪茄每公斤2455港幣。

7、印花稅(StampDuty)

印花稅是就文書征收的稅種,其征收對象是對證明交易的文書,並不是有關交易的本身。“文書”(Document)一詞在《印花稅條例》第2條中的定義是包括“一切書面文件”(WrittenDocument)。即,如果相關交易沒有開立證明交易的文書(例如:口頭租約)(VerbalTenancyContract),就無需繳付印花稅。

印花稅是就文書征收的稅種,納稅人為簽立了應稅文書的雙方或多方,而雙方或多方需共同及個別地負責繳納印花稅。納稅人無論是個人或是公司處於香港境內或是境外,只要屬於《印花稅條例》所示的下列四個類別,需就書立的應稅文書繳納印花稅:轉讓或租賃坐落香港的不動產(例如:住宅,土地等);轉讓香港證券(例如:買賣證券,證券借貸等);發行香港不記名文書;及文書的複本及對應本。

注意:香港政府於2016年11月4日宣布將修訂《印花稅條例》以調高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稅率至劃一15%。待相關法例獲立法會通過,任何在2016年11月5日或以後簽立以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的文書,除獲豁免或另有規定外,均須按新的“從價印花稅”稅率繳付“從價印花稅”,稅率劃一為物業的代價款額或市值(以較高者為准)的15%。

額外印花稅(SpecialStampDuty):

為遏抑住宅物業的投機炒賣活動,香港政府對在2010年11月20日及以後取得的住宅物業,並在取得後二十四個月內(物業是在2010年11月20日或之後至2012年10月27日前取得)或36個月內(物業是在2012年10月27日或之後取得)將其轉售,須於從價印花稅之上繳付“額外印花稅”。該稅是根據物業交易的代價款額或物業市值(以較高者為准),按轉讓方轉讓前持有物業的不同持有期而定的稅率計算。

8、商業登記費(BusinessRegistrationFee)

根據《商業登記條例》BusinessRegistrationRegulations(香港法例第310章)的規定,任何在香港經營業務的人士(包括海外個人或公司),需為其業務申請商業登記證來從事商業活動,並且繳付商業登記費及政府征費。需要注意的是,商業登記並非以規管商業活動為目的,也不等同於營業執照。

經營業務人士,可選擇發出1或3年有效期的商業登記證。經營人士一經提出選擇,該選擇將持續有效,直至他另行以書面形式撤銷選擇為止。比如三年期的商業登記證的登記費為5200港元,征費750,合計5950港元。

9、汽車首次登記稅(MotorVehicleFirstRegistrationTax)

香港沒有特別針對進出口貨物(包括汽車)征收關稅,但為了減少香港特別行政區道路之負荷和控制進口車輛之數目,減低空氣汙染,香港政府根據《汽車(首次登記稅)條例》(香港法例第330章)對所有在香港道路上首次使用的汽車,征收“汽車首次登記稅”。

比如私家車,如公布零售價或海關評估應課稅值為最初的港幣150,00,稅率40%。

10、博彩稅(BettingDuty)

博彩稅是根據《博彩稅(修訂)條例》(香港法例第108章)的規定,香港政府對於在香港取得博彩收益所征收的稅種,包括香港賽馬會所收取得賽馬投注、足球博彩投注及六合彩收益等。因為博彩稅是在投注環節向獲批准之投注舉辦商征收,所以一般大眾市民是不需要繳交博彩稅的。

11、機場旅客離境稅(AirPassengerDepartureTax)2.12.1概述

機場旅客離境稅是根據《飛機乘客離境稅條例》(香港法例第140章)的規定,向乘搭飛機離開香港的乘客征稅。

每名香港國際機場的離境旅客須繳交120港元的離境稅。當然特殊情況的旅客則可獲得豁免機場旅客離境稅。

12、酒店房租稅(HotelAccommodationTax)

酒店房租稅是根據《酒店房租稅條例》(HotelAccommodationTaxOrdinance)(香港法例第348章)的規定,對納稅人取得的酒店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稅。酒店須按住客所付房租繳納稅款。

為鼓勵香港旅遊業的發展,政府自2008年7月1日起把,稅率調低為客人所付房租的0%,即免收酒店房租稅(2008年7月1日前,稅率為3%)。

【香港稅務居民認定】

中國內地和香港之間對各種收益如何避免雙重征稅問題一直引人關注。而在國際稅收實踐中,納稅人居民身份是一國行使居民稅收管轄權的前提。

法規框架

《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以下簡稱《安排》),是內地和香港地區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重要依據。

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第四議定書生效執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2號)。自此,《安排》與四個議定書構成了內地和香港之間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完整稅收協議文本,是協調劃分兩地稅收管轄權並對兩地納稅人共同適用的法律規范。

香港稅務局2006年第44號指引對《安排》的若幹條文作出了釋義。隨後,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有關條文解釋和執行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7〕403號),明確了執行兩地稅收安排的國內法解釋,並就指引中提出的部分問題作出回應。隨同《安排》同時生效了一份議定書。2008年、2010年、2015年又陸續簽署並生效了第二、三、四議定書。

國稅函〔2007〕403號文件規定,納稅人可以選擇稅收法規與《安排》孰優的處理原則。

《安排》有27個條款,涵蓋了納稅人范圍、居民的定義、稅種范圍、常設機構、不動產所得、營業利潤、海運、空運和陸運、聯屬企業、股息、利息、特許權使用費、財產收益、受雇所得、消除雙重征稅方法、無差別待遇、協商程序、信息交換等內容。本文主要對安排中涉及的居民身份的判定問題進行討論。

《安排》明確,對居民的定義分別按各自法律作出規定,由雙方自行判定。在內地,居民的判斷標准是指按照內地法律,由於住所、居所、成立地、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或者其他類似的標准,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不包括僅由於來源於內地的所得,在內地負有納稅義務的人。

身份判定

對稅收居民身份的判定,涉及是否能夠享受內地和香港稅收協定待遇的問題。

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對個人居民的界定包括:通常居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個人及臨時在香港工作、居住的個人,在某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180天或在連續兩個課稅年度(其中一個是有關的課稅年度)內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逗留超過300天的個人。

香港法人居民的界定,類似於內地企業所得稅法界定居民企業的原則。具體包括: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成立為法團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

根據香港的法律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以外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會被視作“香港居民”。在香港,判定信托、合夥和其他團體是否在香港進行管理或控制的原則,與判定公司居民的原則相同。

國稅函〔2007〕403號文件將“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進行管理或控制”進一步明確為“實際管理或控制中心在香港”,即公司整體日常業務營運的管理或施行管理層決策,或由董事會制定管理決策等在香港進行。如某外國銀行設在香港的分行,假如該銀行並不承擔該外國銀行整體營運的管理和決策,不應屬於享受“安排”待遇的香港居民。

香港稅務局在44號指引中,將“實際管理機構”界定為:就公司業務經營作出決策性、指導性決定的地方,一般情況下,是公司最高管理層管理人員厘定公司方向、工作計劃的地方。在任何時候,應只有一處進行實際管理的地方。其與國稅函〔2007〕403號文件的細微差異是:無論公司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還是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成立為法團,若香港公司負責的有關業務涉及企業日常業務營運的整體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會認為該香港公司是“實際管理或控制中心”,該香港公司或者在香港特別行政區以外地區成立的法團,會被認為是香港的居民企業。但是44號指引中卻沒有“整體”一詞。這似乎意味著國家稅務總局的標准要稍高一些。根據44號指引,國家稅務總局引用的例子中,如果一家外國銀行設在香港的分行是在香港進行管理的,雙方是否會出現認定結果上的差異?

居民身份是享受協定待遇的前提。目前,關於認定香港稅收居民身份的主要依據就是國稅函〔2007〕403號文件。在實際工作中,我們遇到申請享受內地和香港稅收安排的公司多為按香港《公司條例》規定成立的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這些公司能夠提供能說明其香港法人居民身份商業登記核證本或商業登記冊摘錄的核證本。香港稅務局《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征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居民身份證明書申請表》附注第3條注明:“按照香港《公司條例》第32章成立的具有法團地位的公司,只需要向內地有關當局提交香港的公司注冊登記證書副本,或商業登記冊摘錄的核證本,便可證明其香港居民身份,無需向本局申請居民身份證明書。”對於在香港以外成立的法團公司居民身份的認定,分兩種情況,一種是由香港法團公司在內地成立的法人公司,另一種是由香港法團公司在香港和內地以外的第三國(或地區)成立法人的公司。如果該內地公司或該第三國(或地區)公司的實際管理機構是香港公司,根據國稅函〔2007〕40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該內地公司或該第三國(或地區)公司也具有香港法人居民身份。但是,即使它們能夠取得香港稅務機關出具的居民身份證明,也不能享受內地與香港的稅收安排有關受益所有人的待遇。

若一家香港公司被同時視為香港和內地的居民公司,將被視為 “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一方的居民。同時為雙方居民的個人,其身份應按加比原則確定:

(1)應認為是其有永久性住所所在一方的居民;如果在雙方同時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與其個人和經濟關系更密切(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的居民;

(2)如果其重要利益中心所在一方無法確定,或者在任何一方都沒有永久性住所,應認為是其有習慣性居處所在一方的居民;

(3)如果其在雙方都有,或者都沒有習慣性居處,雙方主管當局應通過協商解決。

同時為雙方居民的企業,應認為是其實際管理機構所在地一方的居民。

正確理解稅收安排的有關條款及其解釋至關重要。只有全面把握《安排》的精神,才能在實際工作中准確運用《安排》,降低《安排》執行中的稅務風險和雙方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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